发布者:李梦亮|时间:2020年07月24日|424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被告人刘某,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。
辩护人李梦亮,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2015年11月10日晚20时许,被告人刘某、申某因占用车位问题,与被害人姬某发生纠纷,后被告人刘某伙同申某对被害人姬某进行殴打,致其多处受伤。经鉴定,姬某左眼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。被害人姬某的母亲龚某在拉架劝阻过程中左膝受伤,其损失程度为轻伤二级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刘某、申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。
被告人刘某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,承认控罪。辩护人提出:1、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,且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;2、本案系因车位产生的纠纷,被害人姬某的车辆堵住了被告人刘某的车辆致使其无法移动,从而产生冲突,故被害人在事件发生上存在一定过错。希望能从轻处罚。
法院采纳了李梦亮律师的辩护观点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、第二十五条第一款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三款之规定,判决如下:
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。